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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业务中通缉知识点

一、通缉的条件
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越狱逃跑的,可以发布《通缉令》
2、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发布《寻赏通告》
3、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在逃往境外,可以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

二、批准通缉
1、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通缉(悬赏通告)报告书》,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通缉的范围、种类、理由等内容,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边控手续。需要在全国范围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层报公安部批准。
三、制作通缉令
1、制作《通缉令》。《通缉令》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件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2、制作《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决定同时发布《悬赏通告》。
3、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边控对象通知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作。对需要边防检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七日内补办交控手续。
4、录入信息系统。《通缉令》制作后,应当将《通缉令》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录入有关数据库。
四、发布通缉令
1、根据案情,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发送范围。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2、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或者张贴等方式发布。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五、查缉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和办案单位,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将犯罪嫌疑人解回。
六、撤销通缉令
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死亡、案件被撤销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公安业务中拘传知识点
一、拘传的条件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拘传的对象是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②、对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
二、批准拘传
1、呈批。需要拘传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拘传证》。
三、执行拘传
1、拘传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执行拘传时,侦查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2、对宣布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带至规定的地点进行讯问。执行拘传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3、犯罪嫌疑人到达讯问地点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录入有关信息。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4、办案部门应当在拘传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拘传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拘传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5、拘传持续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结束拘传后,除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外,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6、《拘传证》一次有效,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如果需要再次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制作《拘传证》,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公安业务知识中取保候审知识点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1、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④、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⑤、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①、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②、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③、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④、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二、批准取保候审
1、呈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书面申请取保候审,办案部门不同意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送达申请人,由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三、执行取保候审
1、宣布取保候审。宣布取保候审时,侦查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责令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副本存入诉讼卷。
侦查人员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交付执行。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3、监督考察。
①、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取保候审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
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录入有关信息;
③、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④、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⑤、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⑥、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保证金
1、交纳数额。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纳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2、交纳程序
①、呈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③、交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单位凭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
3、保证金的管理。取保候审保证金由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严禁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4、没收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三-1的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其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5、退还保证金。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三-1的有关规定,或者应当撤销案件的,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执行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五、保证人
1、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三-1的有关规定;
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细则三-1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2、保证人保证的审批程序。
①、呈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方式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对保证人资格审查的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保证人填写《取保候审保证书》,明确其保证义务及法律责任。
3、处罚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三-1的有关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处理。
在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六、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
1、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2、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3、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5、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七、解除取保候审
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收到日期;有保证人的,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保证人。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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