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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业务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知识点

一、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
1、传唤犯罪嫌疑人。
①、呈批。需要对立案侦查但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讯问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传唤通知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办案部门立即制作《传唤通知书》。
③、执行传唤。执行传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将《传唤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

④、备案。办案部门应当在传唤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传唤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传唤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⑤、信息录入。对于传唤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录入有关数据库。
二、讯问地点
1、讯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完毕,立即交由看守所值班民警收押。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场所;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必须由办案人员看守,不得仅由协勤人员看守。
2、讯问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不得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
3、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并与办公场所分离。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措施。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讯问的,应当选择适宜的房间或者地点,将被讯问人安排在远离门窗的位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讯问时间
每次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对被传唤、拘传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拘传。
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每日有必要的睡眠、饮食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四、准备讯问
1、制订讯问计划。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未成年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开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3、翻译人员到场。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4、准备录音、录像设备。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5、进行安全检查。对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五、进行讯问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开始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2、问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情况。
3、告知权利义务。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交由其阅读,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问明其是否申请回避、聘请律师,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4、讯问案件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
5、听取供述和辩解。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对,依法处理。
6、分别讯问。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7、严禁刑讯逼供。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以非法方法获取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8、保密。在讯问中,需要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时,应当防止泄露侦查工作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六、制作《讯问笔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2、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打印或者书写工具、墨水。
3、记录时,对于提问和回答应当用“问”、“答”、表示,不得使用其他符号表示,每句问话和回答均应另起一行,独立记录为一段。
4、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对讯问人出示、使用证据的过程,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表情如实地记录清楚。
5、《讯问笔录》应当使用第一人称记录,保持原意,抓住重点,详略得当,字迹清楚,易于辨认,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讯问的活动清苦。对代称、隐语、黑话、简称等应当提问澄清,记明完整的意思。

6、《讯问笔录》应当当场制作、不得事前、事后制作。
7、《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在末页紧接讯问内容的地方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末尾注明。
8、《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讯问时在场的其他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末尾签名或者盖章,不得由他人替代。翻译人员还应当注明工作单位和职业。
9、《讯问笔录》按照讯问的时间顺序编号,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七、封存录音录像资料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保持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剪辑、修改、伪造,并封存备查。

八、接受书面供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注明书写供述的时间并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共×页”,并签名。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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