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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业务中查询、冻结知识点

一、查询
1、查询条件。公安机关根据正茬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犯罪嫌疑人持有及其违法所得变现、购买的存款、汇款、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
2、批准查询。
①、呈批。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查询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查询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被查询个人或者单位的名称,涉及的具体的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查询的具体理由,查询的法律依据等。
②、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查询通知书》。

3、实施查询。侦查人员将《查询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协助查询。正本由协助查询单位留存,作为协助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的依据。回执联和有关查询资料由协助查询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或者查询专用章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二、冻结
1、冻结条件。
①、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冻结犯罪嫌疑人持有及其违法所得变现、购买的存款、汇款、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
②、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建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不得整体冻结。
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回顾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在交收完成之前,不得冻结。
2、批准冻结。
①、呈批。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的存款、汇款、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冻结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冻结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拟冻结个人或者单位的名称,涉及的具体的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冻结的具体理由,冻结的法律依据等。
②、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冻结通知书》。
3、实施冻结。侦查人员将《冻结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协助冻结。正本由协助冻结单位留存,作为协助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的依据。回执联由协助冻结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轮候冻结。
4、冻结期限。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的期限是六个月,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冻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5、解除冻结。
①、解除条件。经查明冻结的存款、汇款、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政部门解除冻结。
②、解除程序。呈批: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冻结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解除冻结通知书》。解除:将《解除冻结通知书》正本及回执联送达协助解除冻结的单位。正本由协助解除冻结单位留存,作为解除冻结的依据。回执联由协助解除冻结的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存入诉讼卷。通知:解除冻结时,应当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的所有人,并在《解除冻结通知书》回执联中注明通知情况。
6、处理。
①、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政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政部门上缴国库。
②、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政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7、上级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投资权益、股权有错误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改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下级公安机关认为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有错误的,可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请求复议。对拒不改正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出法律文书,纠正下级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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