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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业务中立案的知识点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通过审查或初查有关材料,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接受的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
    一、接受案件
1、接受案件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以下任何一种来源的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①、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②、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
2、接受案件的程序。制作《询问笔录》、接受证据、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现场处置。
    二、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接受案件或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①、是否有犯罪事实;②、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③、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初查。对案件事实或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审查期限。①、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③对接受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立案审查期间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及时回复。
    三、决定是否立案
1、立案。
①立案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属于本单位管辖。具有下列情形的也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
②立案程序:(1)呈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材料,报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办案部门制作《立案决定书》。(3)通知,对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应当告知立案情况,但需要保密的案件,可视情不予告知。
2、不予立案。
①、不予立案条件: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②、不予立案的程序:(1)呈批,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材料,报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的,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3)通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对报案、举报、扭送人,及时告知不予立案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应案卷材料。
③、接受监督:(1)控告人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控告人。(2)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复议。该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复议的,作出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复议文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3)检察机关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四、移送案件
1、移送条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①、对接受的案件,在立案审查时或者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管辖的;
②、本单位有管辖权,但经协商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
2、移送程序。
①、呈批,对应当移送的案件,办案部门立即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③、移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以及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主管机关。
④、送达,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报案、控告、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3、采取紧急措施。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五、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经审查认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转为行政案件办理:①、尚未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②、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③、已经立案的,应当按规定撤销案件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六、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
接受案件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办理。

 

 

公安业务中回避知识点

回避,是指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关系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等不得参加本案侦查活动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
一、回避的条件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提出回避
1、自行回避。在案件侦查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侦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2、申请回避。在案件侦查期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3、指令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回避决定机关应当指令他们回避。
三、决定回避
1、决定机关:①、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决定程序:①、呈批:认为应当回避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回避报告书》,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回避的事实和理由,以前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的意见。②、批准:回避决定机关批准或者指令回避的,应当制作《回避决定书》。回避决定机关不批准回避的,应当制作《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③、送达:侦查人员应当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由其在副本上签字,另一份副本交被申请人。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3、申请复议:①、告知: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②、复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副本存入诉讼卷。
四、回避的效力
1、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2、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不得停止参与有关的侦查工作。
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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