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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业务中管辖重点知识

刑事诉讼的管辖指的是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权限的分工,本讲将重点介绍以下具体管辖。
一、职能管辖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下列案件除外:
1、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力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间谍案),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间谍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一般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受理的先后顺序按照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的时间确定。
4、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得对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三、级别管辖
1、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2、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案件、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重大涉外案件包括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和其他重大涉及外国人或者需要与外国交涉的犯罪案件。
3、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4、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
四、专门管辖
1、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2、交通公安机关关小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长江中央管理干线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3、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4、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惜植物等刑事案件;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5、海关缉私部门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五、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协商管辖。对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同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3、对管辖区异议的处理。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内予以答复。
六、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
   1、与人民检察院互涉的:①、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②、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配合。③、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2、与军队互涉的:①、对军人的侦查,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②、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发生在营区外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③、军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审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④、军地互涉案件管辖不明确的,由军队军区及以上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管辖有争议的或情况复杂案件,由总政治部保卫部与公安部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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