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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他人致死应担赔责吗?

【案情】
  冯小姐与常女士同住一个村,二人因琐事有些矛盾。2010年7月15日上午,冯小姐到常女士家门前叫骂,双方交涉中,冯小姐不仅未停止叫骂行为,还用手推搡常女士,致使常女士心脏病急性发作,因抢救无效死亡。
  常女士的丈夫刘先生把冯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常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0余万。
  一审法院查明,目击者曾看到冯小姐与常女士发生肢体接触,冯小姐将常女士推倒,随后常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公安分局出具的《关于常女士死亡的调查结论》,常女士系风湿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心力衰竭死亡,而常女士与冯小姐发生纠纷、情绪激动或惊吓等可以成为其风湿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法院审理认为,冯小姐在双方的争执行为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常女士也有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冯小姐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冯小姐的责任比例以不超过15%为宜,并判决冯小姐赔偿十万余元。
  【评析】
  马颖秋律师评析: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冯小姐因琐事到常女士门口骂人,导致常女士风湿性心脏病发作,冯小姐的辱骂是导致其发作心脏病的诱因,所以冯小姐对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此过程中,常女士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这就减轻了冯小姐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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