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验、检查的条件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立即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二、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
1、勘验、检查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提供技术支援。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指挥人员指挥下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2、指挥人员。一般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
3、勘验、检查人员。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现场还应当邀请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三、现场保护
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2、现场保护措施和要求: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除特殊情况不得进入现场、并将现场保护情况及时进行报告。
四、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
1、初步了解情况。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向现场执勤民警或者现场知情人、报案人、案件发现人、当事人、现场保护人及其有关人员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2、采取紧急措施。需要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人员,并果断处置。
五、勘验、检查现场工作步骤
1、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
2、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进行现场勘验流程。
3、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4、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
5、激励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六、人身检查
1、检查目的。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等,可以进行人身检查。
2、批准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强制检查。不得对被害人强制进行检查。
3、实施检查。实施人身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邀请法医参加。人身检查应当邀请见证人。
七、尸体检查
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
八、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
1、提取范围: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
2、提取方法: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
3、扣押:检查中,应当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予以扣押,但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