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公考欢迎您的访问!
地市导航: 芜湖 合肥 蚌埠 阜阳 安庆 淮北 宿州 淮南 滁州 六安 铜陵 马鞍山 宣城 黄山 池州 亳州

最新资讯

时事政治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专区 > 综合知识

2014年安徽省三支一扶考试法律常识: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其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是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实行宪政,就要求将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使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方式运行,在宪法调整政治关系的过程中,宪法关系应运而生。

    第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没有宪法关系的运作,就无法组织起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从而既不可能为其他各种法律关系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也不可能对其他法律关系的运作进行裁判、协调;没有宪法关系为各个宪法主体设定基本的权利义务,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宪法依据;历史实践证明,没有宪法关系的正常运作,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实践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第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第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第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报名咨询:
1、咨询电话:0553-3847100 18955395110 18955324110
2、权威网站:安师大政院公考网 www.asdzygk.com
3、报名地址:
花津校区:芜湖市安徽师范大学新校区
汇金校区:芜湖市汇金广场A座2309-2307
上一篇:2014年安徽省三支一扶考试法律常识:宪法的起源和发展 下一篇:2014年安徽省三支一扶考试法律常识:宪法关系的主体
皖ICP备14014304号-2皖公网安备34020302000199号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