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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三支一扶考试法律常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一,人身自由罚,即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此类处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第二,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责令从事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第三,财产罚,即行政机关强制限制或者剥夺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权益,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

    第四,声誉罚(申诫罚),即行政机关通过某种形式使违法者的名誉、声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贬损,以使其不再违法。主要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情节较轻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申明其从事的行为是违法的,以促其不再重犯。

    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以书面的形式公开批评、谴责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指出其存在的违法行为,促其不再重犯。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配置

    行政处罚确立是分层级的,就设定范围而言是一种“倒金字塔型”的设定权配置结构。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省级人大及常委会

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授权的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5)省级政府、省会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及经济特区市政府

《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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