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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三支一扶考试法律常识: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从以上对行政行为的界定看,公共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若干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即行政行为是由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

    (2)公务要件,即行政行为是行政组织实际行使职权而作出的行为。判断行政组织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关键在于该组织是否实际行使了行政职权,而是否为行政职权的行使又必须从所处的法律关系性质、行为的目的、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等方面予以判断。

    (3)外部法律后果要件,即在此处所界定的行政行为是指对外以实现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由此排除行政组织的内部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分为形式合法性与实体合法性两类:

    (1)形式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体现在:①管辖合法,即从事项、地域、级别等因素来看,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机关的管辖权限范围内。②程序合法,即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遵循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作出的。在我国,对程序合法的审查基本上属于法条主义,也就是看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③形式合法,即行政行为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则上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但是,不排除以口头形式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作出,如警察指挥交通。

    (2)实体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合法与否的判断标准大致上有三种:①主要证据充足,即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建立在充足、合法的证据基础之上的。②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即行政机关依靠充足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以后,针对相应的事实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③行为必须公正、合理、适当,即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时候,应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使行为的内容公正、适当。

    立法、行政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

    立法是个宽泛的概念,狭义的立法仅指立法机关的立法,广义的立法则指凡是国家机关制定规则的活动。行政立法是指主体为行政机关的制定规则的活动。行政机关制定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活动,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只是抽象行政行为中的一部分。只有制定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才是行政立法。仅就制定规则本身来说,行政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是同一的,把行政立法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分开,可能是基于一种认识,通常认为行政立法属于法律渊源,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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